医院负压吸引系统设备医用真空泵一般规定

2017-02-22 02:51:14      点击:
医院负压吸引系统设备医用真空泵一般规定
(1)  医用真空不得用于P3、P4生物实验室、放射性沾染场合。
(2)  独立传染病科医疗建筑物的医用真空系统宜设置为独立真空汇系统。
(3)  非P3、P4类试验室用真空汇与医用真空汇共用时,储气罐与实验室总汇集管之间应设独立的阀门及真空除污罐。
(4)  医用真空汇一般包括真空泵、真空罐、止回阀等。
(5)  医用真空汇应至少设置一台备用真空泵,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故障时其余真空泵仍应能满足设计流量。
(6)  医用真空汇内任何部件发生单一故障维修时系统应能连续工作。
(7)  应设有防倒流装置,阻止真空回流至不运行的真空泵。
(8)  医用真空汇如安装有细菌过滤器,应符合本规范5.4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