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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大型医疗机构中心供氧站房设备平面布局与安全间距设计要点

更新时间:2026-08-29点击次数:2

中心供氧站房是医用气体系统的核心枢纽,其设备平面布局与安全间距设计直接关系到供氧系统的运行可靠性及医疗机构消防安全。依据GB 50751-2012《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及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青岛地区中大型医疗机构在站房规划阶段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明确、防火达标的基本原则。

一、站房选址与总体规划

医用气体气源站房的布置应在医疗机构总体设计中统一规划,其噪声和排放的废气、废水不应对医疗机构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对于青岛地区中大型医院,站房宜靠近手术部、ICU、急诊科等主要用氧区域,以缩短输送距离、减少管路压降,同时应预留液氧槽车通行及卸车作业场地。

医用液氧贮罐站场地的选址,宜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青岛沿海地区需特别注意站房应避开易受台风影响及低洼易涝区域,确保极端天气下供氧设施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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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液氧储罐平面布置与防火间距

依据规范,医用液氧贮罐的布置应符合以下核心要求:

单罐及总容积限制: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 m³,总容积不宜大于20 m³。青岛地区中大型医疗机构用氧量较大,总容积接近上限时应核算用氧峰值需求并考虑备用氧源配置。

罐间间距: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

与建筑物防火间距:医用液氧贮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GB 50751-2012表4.6.4的规定。当面向液氧贮罐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贮罐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墙壁或突出部分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 m,与三、四级建筑不应小于7.5 m。

站区安全设施:贮罐站应设置防火围堰,围堰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站内最大液氧贮罐的容积,围堰高度不应低于0.9 m。液氧贮罐和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周围5 m范围内地面应为不燃材料,机动输送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不应小于车辆全长。站区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5 m,围墙外为建筑物时贮罐与围墙间距不应小于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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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备区与辅助功能区布局

站房内部应进行明确的功能分区,通常包括储罐区、汽化器区、减压装置区、控制室及值班室等。设备机组四周应留有不小于1 m的维修通道,每台设备应根据安装位置要求采取隔震措施。站房内应设置通风或空调设施,确保环境温度不超过设备允许温度。消防设施、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应覆盖全部功能区域,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四、分子筛制氧站的特殊要求

医疗机构配置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作为补充或备用氧源,其站房应布置为独立单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围护结构门窗应向外开启且不得采用可燃材料。与其他建筑毗连时,毗连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 h且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站房至少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门。

五、备用电源与安全标识

医用气体供应源必须设置应急备用电源,确保单一故障状态下持续供气。站房及储罐本体应设置“严禁烟火”“严禁油脂”等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

青岛地区中大型医疗机构在中心供氧站房设计中,应以GB 50751-2012为基本依据,统筹考虑场地条件、气象因素、用氧规模及扩展需求,确保站房布局安全合规、运行可靠。